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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手机号码牌安装支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阐释了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保护中的适用。研究明确了专利保护范围应与技术贡献相称,专利审查档案对权利要求解释的关键作用,以及防止专利权人在确权程序和侵权诉讼中获得不当利益的重要性,对统一专利司法裁判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专利保护已成为激励技术创新、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然而,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特别是在实用新型专利领域,由于创新高度相对较低,如何合理界定其保护范围,避免专利权人获得与其技术贡献不相称的垄断利益,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重要挑战。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都见过或使用过手机号码牌这种小物件。它通常安装在网约车或出租车的仪表台上,方便乘客识别车辆。而本案涉及的正是一种具有创新设计的"手机号码牌安装支架",其独特之处在于采用了类似跷跷板的结构,通过重力作用实现号码牌的显示和隐藏功能,无需使用弹簧等额外定位结构。这一看似简单的设计,却引发了一场关于专利保护范围如何确定的复杂法律争议。
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和3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721717014.0,名称为"一种手机号码牌安装支架"。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但在权利要求2-5和7-9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本案中,专利权人深圳XXX实鉴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以权利要求2和3确定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三种关键技术方法:首先是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方法,依据专利法第64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通过说明书、附图和相关权利要求解释权利要求含义;其次是专利审查档案分析法,参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7480号、第55861号和第5627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最后是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分析,依据司法解释第6条,审查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的陈述对侵权判断的影响。
专利保护范围应与技术贡献相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其结构并不复杂,无论是基本的"跷跷板"原理,还是说明书中所述的"由于重力作用,摇臂保持这种倾斜的稳定状态",均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尽管权利要求2在相关无效决定中被认为具有创造性,但其创新程度明显较为有限,因此其保护范围不应被不当扩大,否则会导致缺乏相称性。
专利审查档案是解释权利要求的重要依据
法院强调,专利审查档案是解释权利要求、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并进而作出侵权判断的重要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相关无效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有效所依据的理由,以及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中就权利要求2所作的相关陈述,均构成涉案专利的审查档案,这些材料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这是为了防止维持专利权有效与侵权判断时所采用的标准出现不一致,使得专利权人能够从两个程序中获得不当利益。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以及第55861号、第562751号决定认定的事实,涉案专利的"摇臂"是一种板状结构,两端能够交替向上翘起,中部设有转动轴,能够在一端翘起、另一端降低的状态下保持稳定,且仅依靠重力作用。这也是权利要求2得以维持有效的关键理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实鉴公司在无效行政诉讼中强调专利"不需要弹簧"以"区别于"相关现有技术。
相比之下,被控侵权产品需要依靠定位保持结构才能在一端翘起、另一端降低的状态下保持稳定。因此,与涉案专利中仅"依靠其自身重力"就能保持稳定的"摇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并不具有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法院进一步指出,权利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实鉴公司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相关陈述,如:"涉案专利使用的摇臂,其两端转动,不需要弹簧、固定扣和固定槽的组合,摇臂部分容纳在基座的凹槽中"、"关于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权人主张涉案专利中的摇臂可以仅通过重力实现显示或隐藏并保持稳定,而磁铁或增加摩擦力的手段是为了增强稳定性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而非必要技术特征"等。
实鉴公司一方面在无效程序中强调专利"不需要弹簧、固定扣和固定槽的组合"且"摇臂自身的工作原理能够实现转动并保持一端翘起、另一端降低的稳定状态"以"区别于"相关现有技术;另一方面又在侵权诉讼中主张适用等同原则,认为依赖定位保持结构(包括弹簧)才能保持稳定的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这明显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法院不支持实鉴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主张。
由于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相应地,被控侵权产品也未落入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研究结论与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实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确立了三个重要原则:首先,专利保护范围应当与专利的技术贡献和创新程度相称,避免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其次,专利审查档案在权利要求解释中具有重要地位,法院在侵权诉讼中应当充分考虑专利权人在确权程序中的陈述;最后,禁止反悔原则是防止专利权人"两头得利"的重要制度保障,有助于维护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预见性。
该案例发表于《GRUR International》期刊,对统一专利侵权裁判标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它明确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高度、审查历史以及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合理确定保护范围,防止专利权人通过不一致的陈述在确权和侵权两个程序中获得不当利益。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也对发明专利的侵权判断具有参考价值,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基本理念,对促进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