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证券化市场中的风险保留:那些“身在其中”的方法真的有效吗?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oney and Finance》:Risk retention in the European securitization market: Skimmed by the skin-in-the-game methods?

【字体: 时间:2026年02月03日 来源: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oney and Finance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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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证券化交易中风险保留规则对评级与定价的影响研究。基于2011-2021年欧洲5234个证券化交易样本,发现不同风险保留方法(FLT/FLE/VES/OBS)导致投资者风险溢价调整和评级机构评级差异,其中垂直切片(VES)方法评级分歧最大。研究揭示发行人选择方法时主要考虑交易复杂性和资本释放效果,而监管规则未充分反映方法间的风险-收益差异。

  
Vivian M. van Breemen|Claudia Schwarz|Dennis Vink|Frank J. Fabozzi
欧洲中央银行,Gallusanlage 7,60329 法兰克福,德国

摘要

我们通过研究2011年至2021年间发行的欧洲证券化产品,实证考察了监管风险保留方法对信用评级和发行定价的影响。欧洲法规假设所有风险保留方法都能使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一致。我们研究了这些方法对证券化产品定价的影响,发现投资者会根据不同的风险保留方法调整发行时的风险溢价。此外,我们还发现信用评级(差异)也因风险保留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最后,我们对不同时期选择的风险保留方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们得出结论,发起人在选择具体方法时会考虑交易的复杂性和资本缓解因素。

引言

在证券化交易中,与传统贷款不同,贷款人并不拥有或管理他们发放的贷款,而是将贷款的所有权和风险(部分)转移给投资者。这种方法可能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因为贷款发起人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或所有风险都转移给了投资者)。如果发起人承担的风险很小,他们可能就没有动力仔细评估和监控这些贷款,而仅仅是为了将其证券化。批评者认为,2007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GFC)的根源在于发起人的筛选标准下降以及缺乏足够的投资组合管理,这正是证券化“发起-分销”模式的后果。大量文献表明,违约率与贷款是否被证券化之间存在关联(参见Demiroglu & James, 2012; Demyanyk and Van Hemert, 2009, Keys et al., 2010)。
为应对证券化市场发展对全球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监管机构制定了多项相关规则和规定。1关于发起人的筛选和监督机制,欧盟的证券化法规2(以下简称“证券化法规”)通过风险保留规则来提高发起人的风险承担意愿。该规则于2011年对新发行的证券化产品生效,具体内容见于《资本要求条例》(CRR)3的第405条。此后的证券化产品必须遵守证券化法规。法规规定,发起人、保荐人或原始贷款人必须始终在证券化交易中保留不低于5%的实质性净经济利益。其目的是通过激励发起人“更好地履行职责”(例如提高筛选和监控标准),从而实现发起人和投资者利益的一致性。
该规则允许发起人选择一种监管风险保留方法来保持他们的风险承担份额。所有方法的初衷都是使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持平衡。本文分析的四种监管风险保留方法如下:首先是第一损失层级(FLT)方法,即保留至少相当于证券化资产总名义价值5%的权益部分;其次是第一损失暴露(FLE)方法,保留每个证券化资产至少5%的信用风险;第三是垂直切片(VES)方法,发起人保留每个层级至少5%的部分;最后是资产负债表内(OBS)方法,发起人在账簿中保留预期资产池中至少5%的随机选取的部分。
我们的研究出发点是,欧洲的风险保留规则并未区分特定风险保留方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平衡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法规将所有方法视为同等有效,发起人可以自由选择最适合他们的方法。考虑到这些方法在风险和回报特征上存在差异(先前文献也有提及,参见Bekti? and Hachenberg, 2021, Kiff and Kisser, 2014, Malekan and Dionne, 2014),这似乎令人惊讶。这促使我们提出了三个研究问题:首先,由于选择风险保留方法的自由在于发起人而非投资者,我们调查了投资者是否认为这些方法的风险程度相同;其次,我们探讨了投资者是否通过信用评级了解到不同保留方法下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差异;最后,由于选择方法的决定权在发起人手中,我们试图分析发起人选择特定方法的动机。
我们利用2011年至2021年间发行和销售的欧洲证券化交易数据集得出了以下结果:首先,即使控制了评级所反映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在定价时仍能区分不同的风险保留方法;以FLT方法为基准,我们发现当采用VES或OBS方法时,发行时的利差会降低;其次,信用评级机构在评估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时似乎并未明确考虑风险保留方法;然而,我们发现评级机构对采用VES方法的证券化产品给予的评级普遍较低;最后,当证券化产品符合简单、透明和标准化的(STS)标准时,发起人更倾向于选择OBS方法。对于VES方法,我们并未发现这种关系。我们还发现,其他交易特征也会影响发起人的方法选择,例如当交易较简单时,发起人更倾向于选择FLT方法。
我们的研究有多方面的贡献:首先,据我们所知,我们是首个评估四种不同风险保留方法对欧洲证券化产品定价影响的研究者,从而为研究风险保留规则的有效性(参见Agarwal et al., 2021, Chouliara and Martino, 2021)以及少数涉及风险保留形式(参见Bekti? and Hachenberg, 2021, Malekan and Dionne, 2014)和证券化产品定价(例如Fabozzi et al., 2023)的研究做出了贡献。这些研究表明FLT和VES方法在风险感知上存在差异。我们的研究独特之处在于,不仅比较了FLT和VES方法,还比较了OBS和FLE方法,并提供了关于发起人选择方法时考虑因素的新见解。总体而言,我们的研究为监管机构和监管者提供了关于当前证券化交易监管框架有效性的参考。
本文的其余部分结构如下:第2节回顾相关文献和法规;第3节描述所用数据;第4节阐述实证策略和第一个研究问题的结果;第5节讨论第二个研究问题;第6节探讨第三个研究问题;第7节介绍稳健性策略;第8节提出结论性意见、建议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监管风险保留方法

在2009年9月匹兹堡峰会上,G20领导人提议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应保留部分基础资产的风险,以确保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EBA, 2014b)。国际证券组织(IOSCO)在其2009年9月的报告中也得出了类似结论。

样本构建

本研究的主要数据来源是Bloomberg。我们从中获取了2011年至2021年间在欧盟发行和销售的5,234个证券化产品的完整数据集。截止日期为2011年,因为这是相关法规生效的年份。

风险保留方法与发行时的利差

在本节中,我们将通过研究投资者在定价时是否考虑风险保留方法来回答第一个研究问题。我们使用普通最小二乘回归分析,以发行时的利差(高于基准利率的基点数)作为因变量。利差等于定价当日约定的基准利率与初始利差之间的差额(以基点计)。

信用评级与风险保留方法

根据我们的研究结果,投资者并不认为不同的风险保留方法具有相同的风险。然而,问题在于信用评级机构是否以及如何通过信用评级向投资者传达这些风险。为解答第二个研究问题,我们首先评估了信用评级机构在评估证券信用风险时是否考虑了风险保留方法的类型。

发起人对风险保留方法的选择

如前文所述,我们发现投资者在定价时会根据不同的风险保留方法对证券化产品进行差异对待(第4节),并且由于基础信用风险的不同,不同方法的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差异)也存在差异(第5节)。因此,法规显然为发起人提供了选择方法的选择权。同时,投资者和信用评级机构也观察到了这些差异。

稳健性策略

为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靠性,我们在整篇文章中采用了多层次的稳健性策略。如表4、表5、表6和表7所示,我们的实证设计通过包含和不包含关键控制变量来测试结果的稳定性。这种多层次方法使我们能够观察风险保留方法的估计效应如何受到层级控制、交易控制和发起人特定控制的影响。

结论

本文研究了不同的欧洲监管风险保留方法对证券化产品发行时信用评级和定价的影响。2011年生效的欧洲证券化交易风险保留规则旨在更好地平衡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现行法规允许发起人使用多种方法保留至少5%的证券化交易利益。

作者声明

所有作者对本文的撰写均做出了同等贡献。
所有作者均已阅读并同意发布的稿件版本。

CRediT作者贡献声明

Vivian M. van Breemen:撰写 – 审稿与编辑、初稿撰写、数据可视化、验证、监督、软件使用、资源管理、方法论设计、研究实施、资金筹集、数据分析、概念构建。Claudia Schwarz:撰写 – 审稿与编辑、初稿撰写、数据可视化、验证、监督、软件使用、资源管理、项目协调、方法论设计、研究实施、资金筹集、数据分析。

利益冲突声明

作者声明他们没有已知的财务利益冲突或个人关系可能影响本文的研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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