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信用机制中外实践、比较分析和对我国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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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2月10日
来源:《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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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提出将生物多样性信用作为一种新兴融资工具, 助力弥补资金缺口
摘要: “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提出将生物多样性信用作为一种新兴融资工具, 助力弥补资金缺口。《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倡导“建立市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补偿机制”。为了解生物多样性信用机制发展, 本文采用案例比较法, 从信用量化、政策推行与市场交易3方面, 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际案例与国内实践(江西湿地银行、南平森林银行和丽水生态信用评价)进行比对, 分析我国生物多样性补偿机制存在政策强制力、核算科学性和市场活跃度三点不足; 指出背后深层次原因是补偿机制以经济补偿为主, 强调“经济等效性”优先, 而弱化“生态等效性”, 建议“三步骤”实施路径: 首先制定方法学, 为生物多样性信用量化提供科学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并经第三方机构认证增加市场认可度; 然后通过自下而上的试点成功交易, 为自上而下的法律政策提供必要的决策依据。供给侧平衡优化经济等效性; 通过国家公园立法, 赋予保护者将保护成果转化为生物多样性信用获利的权利, 包括经营性(信用交易)和投资性(信用融资)权利; 需求侧提升强化生态等效性: 强制开发者满足生物多样性“无净损失”专门规定的义务, 通过修订《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纳入生物多样性损益量化、生态稀缺性评估, 层级缓解、影响抵消和信用有效期 ≥ 30年等核心要求; 最终在信用供需两侧形成“法律强制+市场激励”双轮驱动模式, 成为促进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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