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公园人兽冲突解决的法治路径

【字体: 时间:2026年02月10日 来源:《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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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生态文明法治背景下, 国家公园作为生态保护制度的核心载体, 其建设过程中人兽冲突问题却日益凸显

  摘要: 在生态文明法治背景下, 国家公园作为生态保护制度的核心载体, 其建设过程中人兽冲突问题却日益凸显。现行以“事前预防+事后补偿”为主导的冲突解决机制在操作上虽具简便性, 却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深层次矛盾, 且原住民在成本分担与利益分配方面较为不利。一方面, 地方财政和技术条件对事前预防措施的落实构成制约, 另一方面, 事后补偿在金额、时效与标准方面往往无法回应原住民的实际损失与期待。同时, 当前制度多聚焦于野生动物行为本身, 忽视因国家公园建设与生态保护带来的社会结构与人群利益重构, 对原住民实质性参与的制度安排相对不足。《国家公园法》的颁布为我国国家公园建设提供了法制基础。在《国家公园法》相关规定的指引下, 或可进一步探索构建以生态补偿机制为基础的综合制度体系, 强化原住民社区治理能力, 并形成公私联动的动态补充机制, 丰富参与路径, 以实现生态保护责任与利益的均衡调配。此外, 公益诉讼等法治手段可为原住民权益提供外部监督路径与制度纠偏机制。唯有通过法治化手段统筹生态保护与社会公正, 国家公园制度方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治理目标, 推动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完善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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