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SMEs)是经济增长、创新和就业的重要驱动力,尤其是在新兴经济体中。然而,中小企业往往面临严重的融资约束,这限制了它们的投资、创新和扩张潜力(Guariglia和Liu,2014)。与大型企业相比,由于信用风险较高、抵押品不足以及信息不对称严重,中小企业通常面临更严格的融资条件(Beck和Demirguc-Kunt,2006;Beck等人,2008)。在中国等新兴市场中,这些挑战因金融市场结构缺陷、风险规避的金融机构以及薄弱的监管框架而加剧(Aldoseri和Worthington,2016;Dong和Men,2014)。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高度依赖中小企业推动经济发展。然而,与中国发达经济体的中小企业相比,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更为严峻(Lu等人,2022)。这些约束主要由信息不对称、缺乏可靠的信用记录以及金融市场不完善等因素导致(Yu等人,2021)。信贷资源的错配加剧了这些金融短缺问题,对资本回报率和市场竞争力产生了负面影响(Guariglia和Liu,2014;Chan等人,2012)。在经济低迷时期,信贷配给和高融资成本给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增长带来了重大障碍(Xu,2020;Jia等人,2010)。
与此同时,中国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LGFVs)提供贷款,而非中小企业(Xu等人,2021)。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政府推出了4万亿元的财政刺激计划。这一政策加剧了地方政府支出与资金限制之间的矛盾,促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替代融资渠道应运而生(Ang等人,2018;Chen等人,2018)。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虽然依法发行市政债券,但通常得到政府资产或担保的支持,如土地或财政收入(He和Wei,2023)。这些实体受益于政府的隐性信用担保,使其成为银行极具吸引力的低风险贷款对象。因此,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将信贷资源分配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而非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剧了后者的融资困境。此外,银行不仅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方,也是这些平台发行的市政企业债券的主要购买者。2007年至2016年间,约60%的此类债券由商业银行持有,显示出银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的巨大敞口。这种信贷分配减少了中小企业的可用融资资源。
与银行贷款相比,中小企业在债券市场的融资障碍更大。与能够发行政府担保债券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同,中小企业通常缺乏进入债券市场的抵押品或市场信心。因此,中小企业主要依赖银行信贷来获取资金,但由于银行业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过度依赖,这种信贷来源日益受限。
本研究聚焦于中国金融法院的设立,并探讨这些法院是否能够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核心研究问题是:首先,金融法院能否减少银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依赖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其次,金融法院能否通过提高金融案件审判效率来改善营商环境并提升中小企业的资本回报率?通过回答这些问题,本文有助于理解中国的金融改革,并为其他新兴经济体的类似改革提供借鉴。
中国金融市场的独特结构使其成为研究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理想对象。中国的信贷市场主要以银行为主,商业银行倾向于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SOEs)等受政府支持的实体提供贷款,导致信贷分配严重失衡(Cheng等人,2021)。这种失衡加剧了中小企业在获取融资方面的困难,限制了它们的市场竞争能力。因此,探索制度改革(如设立金融法院)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解决更广泛的经济问题至关重要。
中国设立金融法院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市场治理、优化信贷配置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些法院专门处理金融纠纷,从而提高金融案件审判的效率,增加金融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本研究旨在探讨金融法院的设立是否能够减少银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改善中小企业的信贷获取,并通过优化整体营商环境来提升其资本回报率。
本文在多个方面对现有研究做出了贡献。首先,它扩展了对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研究,关注司法制度改革这一领域——这一领域相对于市场驱动的改进(如信用担保)受到的关注较少(Beck等人,2008;Allen等人,2005)。其次,它提供了关于金融法院作为政策工具在中国有效性的新实证证据,揭示了司法干预如何重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贷分配。第三,本文采用差异-in-differences(DID)方法,利用2016至2023年中国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和城市层面宏观经济指标的数据,详细分析了金融法院设立对银行贷款行为的影响。
本文的其余部分结构如下:第2节回顾了制度背景和文献,讨论了金融法院的设立、司法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及其对中小企业资本回报率的影响。第3节提出了一个理论模型,解释了金融法院如何影响中小企业的资本回报率。第4节概述了实证研究设计,包括数据选择、变量定义和模型构建。第5节为实证结果分析,第6节进一步分析并检验了假设。最后,第7节总结了研究结果并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