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eption》:Exploring how California obstetrician-gynecologists interpret the fetal viability conce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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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通过访谈加利福尼亚州产科医生,探讨其如何定义和理解胎儿存活期,并分析不同临床和机构环境对此的影响,发现政策与个人/机构解读差异导致流产服务获取不均。
Natalie DiCenzo | Katie Donnelly | Melissa Gosdin | Mitchell Creinin | Melissa J. Chen
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复杂家庭计划部门,妇产科,Y街4860号,2500室,萨克拉门托,CA 95817,美国
摘要
研究目的
了解加利福尼亚州的妇产科医生(OBGYNs)如何在其临床实践中定义和解释胎儿存活的概念,以及这一概念如何受到医院和州政策的影晌。加利福尼亚州有基于胎儿存活能力的堕胎立法。
研究设计
我们对加州不同临床环境和地理位置下的普通妇产科医生以及接受过复杂家庭计划(CFP)培训的妇产科医生进行了仅限音频的定性访谈,以评估他们在胎儿存活期前后提供产科和堕胎护理的方式。参与者是通过在线医生论坛和电子邮件招募的。访谈内容被数字化记录、转录、编码,并通过迭代分析提取相关主题。
结果
我们共采访了9名接受过CFP培训的妇产科医生和12名普通妇产科医生(其中9名不常规提供堕胎服务)。大多数受访者是白人女性,工作在城市地区,分布在加州北部和南部。所有接受过CFP培训的妇产科医生都了解该州的基于胎儿存活能力的堕胎限制规定,但12名普通妇产科医生对此的理解程度各不相同。许多普通妇产科医生将胎儿存活期定为24周,这通常是由于机构政策的影响。因此,一些医生出于个人、职业和政治原因,在24周前后不提供堕胎服务。总体而言,医生们在处理胎儿存活期问题时采用了以下三种框架之一:以胎儿为中心、以机构为中心,或者极少数情况下以患者为中心。
结论
许多加利福尼亚州的妇产科医生不了解州级的堕胎立法,他们在遵循机构更为保守的政策的情况下为处于胎儿存活期的孕妇提供护理,这些政策对堕胎的时间有具体限制。由于机构和医生对胎儿存活能力的不同解读,导致加州在24周后堕胎的获取机会存在不公平现象。
意义
妇产科医生及其所在机构对“胎儿存活能力”这一医法概念的不同解读,导致了加州在胎儿存活期堕胎服务上的不公平。
引言
胎儿存活能力缺乏一个被广泛接受的临床定义,但这一概念及其所代表的孕周长度经常被用于堕胎立法中[1]。该术语是在最高法院审理“Roe v. Wade”案时提出的,但并未被视为绝对标准[2][3]。州政府可以在“胎儿具备独立生存合理可能性”的时刻(即胎儿出生后)剥夺这一权利[4]。法院倾向于使用胎儿存活能力这一概念作为定义生命起始点的较不具争议的选择[2][3]。
目前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在内的13个州禁止在胎儿存活期后进行堕胎(表1)。加州法律将胎儿存活能力定义为“胎儿在子宫外无需特殊医疗措施即可持续生存的合理可能性”,并禁止在该时间点之后的堕胎,除非是为了保护孕妇的“生命或健康”[5][6]。这种定义需要临床判断;一些人可能根据胎儿存活能力的模糊性放宽堕胎限制,而另一些人则可能采取更为保守的态度,拒绝提供相关服务。
先前的定性研究探讨了妇产科医生在胎儿存活期将终止妊娠视为堕胎的具体时间和原因[7][8],还有研究分析了新生儿科医生和妇产科医生对胎儿存活期新生儿复苏时机的看法[9][10][11][12]。研究发现,医生们在解释相关情况时存在不一致性,导致在同一孕周长度下对堕胎和复苏的决策差异很大。目前尚无研究直接探讨在依赖胎儿存活能力定义的堕胎限制州中,妇产科医生是如何解读这一医法概念的。因此,我们进行了这项定性研究,以探讨加利福尼亚州妇产科医生在其临床实践中如何理解胎儿存活能力,以及这如何影响他们提供的胎儿存活期产科和堕胎护理。
材料与方法
我们采用半结构化访谈方式进行定性研究。符合条件的参与者包括目前在加州执业的普通妇产科医生和接受过复杂家庭计划(CFP)培训的妇产科医生。我们纳入了这两类医生,因为他们更有可能遇到处于胎儿存活期的孕妇。我们排除了住院医师和进修医生。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的机构审查委员会对研究进行了审批。
参与者特征
21名参与者包括12名普通妇产科医生(其中9名不常规提供堕胎服务)和9名接受过CFP培训的妇产科医生(他们的临床工作主要涉及堕胎服务)。表2展示了参与者的基本信息;大多数参与者为32至67岁的白人女性,工作在城市地区。
参与者对加州法律下胎儿存活能力的理解和解读
在访谈中,我们要求参与者解释他们对加州堕胎立法的了解情况……
讨论
加利福尼亚州的妇产科医生在个人定义、临床应用和法律解读方面对胎儿存活能力的理解存在差异。许多人从以胎儿为中心的角度出发,认为在24周左右的孕周应停止妊娠干预(如分娩和新生儿护理),而非进行堕胎。另一些医生则从以机构为中心的角度出发,认为24周后不常规进行堕胎是为了避免医疗程序的干扰。
外部资助
无
利益冲突
无
CRediT作者贡献声明
Melissa Gosdin:撰写——审稿与编辑、验证、方法论、调查、数据分析、概念构建。Katie Donnelly:撰写——审稿与编辑、验证、方法论、调查、数据分析、概念构建。Natalie DiCenzo:撰写——审稿与编辑、初稿撰写、数据可视化、方法论、资金获取、数据分析、概念构建。Mitchell Creinin:撰写——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