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Drug Policy》:Contentious legality in decentralized governance: The rise and decline of cannabis social clubs in Sp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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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探讨了在西班牙分权治理体系中,CSCs作为一种非营利的社区自我规管模式,如何利用法律模糊性快速扩张,又如何在中央司法介入下走向衰落。研究发现,CSCs的兴衰是基层行动者、法院与公共当局在多层治理框架下持续互动的结果,揭示了自下而上毒品政策创新的潜力及其在集中化刑事法律权威下的结构性脆弱性。
在全球范围内,如何管理大麻的使用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难题。是维持严格的禁止政策,还是走向完全商业化的合法市场?在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一条“中间道路”,既能满足成年使用者的需求,又能避免黑市和过度商业化的弊端?在西班牙,一种被称为“大麻社交俱乐部”的模式,曾在过去二十多年里提供了这样一种引人注目的探索。这是一种由消费者组成的非营利性协会,实行封闭的会员制,通过集体种植的方式获取大麻仅供会员个人使用。它在上世纪90年代萌芽,并在2012年后经历了爆发式增长,一度成为国际上关注的、替代传统毒品管控模式的典范。然而,好景不长,其发展轨迹并非一帆风顺,反而充满了法律冲突、政策反复和最终的结构性衰退。那么,这种模式是如何在西班牙独特的政治和法律土壤中生根发芽的?它又是如何在看似有利的环境中迅速扩张,最终却难逃被司法权力遏制的命运?这些问题背后,折射出的是更为深刻的关于法律、权力和社会创新之间复杂互动关系的命题。
为了系统地回答这些问题,一组来自西班牙格拉纳达大学社会人类学系的研究人员,在《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Drug Policy》期刊上发表了他们的研究成果。他们采取了一种社会-法律与政策分析的视角,旨在将西班牙大麻社交俱乐部的历程,重构为一个在分权治理体系下的“争议政治”过程,揭示合法性是如何被基层行动者、地方法院、地区政府以及中央司法机构共同塑造和最终限定的。
研究人员综合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首先,他们对1980年代早期至2020年代早期的学术文献、运动记录、政策文件和立法辩论进行了系统的文献回顾与分析。其次,司法判例分析构成了研究的核心,他们系统审查了从1997年至2025年间涉及大麻俱乐部的289份法院裁决,特别是2015年后的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关键判决,以追踪法律边界的演变。此外,研究还利用来自国家和地区的协会注册数据构建了数据库,并分析了加泰罗尼亚、巴斯克地区和纳瓦拉等地的立法提案与市政条例。通过主题编码、时间顺序重建和行动者导向分析,研究者对这些多源材料进行了三角验证,从而描绘出一幅关于CSCs兴衰的连贯、细致的图景。
西班牙大麻社会运动的兴起
研究的脉络始于西班牙民主转型后的1980年代。1983年的刑法改革区分了不同毒品的危害,使大麻在法律上区别于海洛因或可卡因,但同时留下了关于自我供应和共享消费的法律模糊地带。在1990年代,随着艾滋病流行和毒品引发的公共安全危机,毒品政策趋于严厉。然而,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第一个大麻协会“拉蒙·桑托斯大麻研究协会”于1991年在巴塞罗那成立。该协会通过组织集体种植等公开挑衅法律的行为,主动寻求司法澄清,将法院置于合法性斗争的中心。1997年,巴斯克地区的大麻研究协会“Kalamudia”发起了“反对禁令……我种植!”运动,将种植行为本身转化为一种政治表演。尽管最高法院在1997年做出了不利于协会的裁决,但在巴斯克等地区,地方执法与中央判例之间存在差距,形成了选择性容忍的模式,为CSCs在分权治理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律争议与大麻俱乐部法律基础的司法构建
CSCs的法律基础并非源于立法,而是通过持续的法律争议和司法解释逐步形成的。法院逐步阐明了“共享消费”的学说范畴,以区分毒品贩运与非商业性的使用者间分享。1999年,安达卢西亚毒品专员委托的法律报告将分散的司法判例标准转化为一套连贯的、可操作的条件,强调减害原则、封闭会员制、符合个人使用量的种植规模、非营利性的成本分摊以及防止流向第三方等措施。这些报告为活动人士提供了一个战略性的法律模板,使他们能够将集体种植构建为一种自律的公民实践。活动人士采纳了报告中使用的“俱乐部”一词,以强调其封闭性、非营利原则和集体身份,有意区别于商业分销。
大麻俱乐部模式在巴斯克地区的成功
从2002年到2011年,巴斯克地区成为西班牙大麻俱乐部运动的中心。Kalamudia协会在2002年解散并重组为五个小型俱乐部,这是对“共享消费”判例的战略性适应。2003年,大麻协会联合会成立,在协调法律策略、促进自我规管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与中央政府的压制态度不同,巴斯克地区当局与活动家对话,资助研究,并促进了公开辩论。2005年的《奥尼亚蒂宣言》以及2010年巴斯克内政部对“Greenfarm”协会章程的有利法律评估,都标志着俱乐部模式在该地区获得了相当的合法性。2011年,主要由西班牙活动家参与制定的《欧洲大麻社交俱乐部行为守则》获得通过,进一步将非营利运营、民主治理、限制会员和减害实践规范化。这一时期体现了“争议的制度化”,最初基于公民抗命的实践逐渐转变为以谈判、自我规管和诉讼为导向的合法化行动纲领。然而,这种制度化是部分且脆弱的,司法回应仍然不一致。
加泰罗尼亚的繁荣与冲突升级
从2012年开始,加泰罗尼亚,特别是巴塞罗那,成为CSCs模型快速扩张的引擎。2012年的“拉斯克拉计划”虽然失败,但引发了全国性关注,也暴露了运动内部关于非营利社区模式与更具商业导向的服务模式之间的紧张关系。注册数据显示,加泰罗尼亚的新俱乐部数量在2013年和2014年急剧增长,远超其他地区。这些俱乐部的组织特征与早期模式显著不同:会员规模更大、更异质,管理结构更等级化,日常运营越来越像服务型企业。这种扩张与西班牙严重的经济危机同时发生,俱乐部的年收入估计达数千万欧元,经济意义凸显。快速增长引发了地方当局的担忧,巴塞罗那市政府采取了暂停新俱乐部注册和加强检查的措施。同时,俱乐部的高知名度也吸引了国际媒体和投资,进一步加剧了商业化印象,并导致运动内部因治理模式和合规标准产生严重分裂,大麻协会联合会陷入危机,削弱了运动在关键时期进行政治协调的能力。
中央国家干预与司法紧缩
CSCs在加泰罗尼亚的快速扩张和高度可见性,引发了中央国家机构的协调反应。2013年,西班牙总检察长办公室发布了具有约束力的《第2/2013号指令》,断言大麻种植需要事先获得国家主管当局的行政授权,而社会俱乐部实际上无法获得此类许可。该指令旨在通过检察协调和刑法,重新确立中央国家对毒品政策的权威。检察官越来越多地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并试图将某些大麻协会归类为非法或犯罪组织,目的是让最高法院就俱乐部的合法性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判例。这一策略在2015年底及之后的一系列最高法院标志性裁决中达到高潮。这些裁决从根本上收窄了集体种植和分销的法律空间,明确拒绝将“共享消费”的推理扩展至通过正式协会或大麻俱乐部进行的大规模关联供应,并提出了极为严格的合法性标准。法院还运用“禁止错误”理论作为过渡机制,区分“可避免的错误”和“不可避免的错误”,这并未使俱乐部合法化,而是在承认早期法律模糊性的同时,管理从容忍到压制的过渡,并根据先前的不确定性减轻处罚。
地区立法尝试与宪法层面的终结
随着司法紧缩的推进,冲突从法院转向地区议会。2014年至2017年间,纳瓦拉和加泰罗尼亚等多个自治区试图通过以公共卫生为导向的立法来监管大麻俱乐部,将其视为公民自组织和减害的表达。纳瓦拉在2014年通过的相关法律被中央政府诉至宪法法院,后者临时中止并最终废除了该法,裁定其侵犯了国家在刑事立法方面的专属权限。加泰罗尼亚议会于2017年通过了一项更全面的大麻俱乐部法,明确授权集体种植并设定了生产和分销限制。然而,宪法法院在2018年以类似理由废除了该法,实际上关闭了在西班牙宪法框架内巩固大麻俱乐部模式的立法途径。到2018年,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宪法审查汇聚在一起,决定性地限制了维持CSCs的司法和立法途径。
研究结论与讨论
这项研究最终得出结论,西班牙CSCs的经验既凸显了自下而上毒品政策治理创新的潜力,也揭示了其在多层法律体系中的结构性脆弱。CSCs与其说是一个在司法管辖区间扩散的稳定监管模式,不如说是通过合法性共同生产而产生的临时性制度妥协。活动家、地方当局和法院共同创造了允许实验进行的临时容忍区,但这些区域被证明本质上是不稳定的。随着俱乐部的扩张,特别是加泰罗尼亚地区的商业化倾向,维持自我规管的非正式机制被削弱,内部差异加剧,最终引发了司法反弹。这例证了争议政治的一个核心模式:一旦草根创新被认为威胁到既定的监管等级,制度容忍就会让位于压制。
此外,该模型最常被引用的承诺之一——其对减害的贡献——其经验基础仍然有限。尽管反复提及公共卫生目标,但很少有研究表明CSCs比其他供应系统更能显著降低健康或社会风险。同时,CSCs始终是一种小众供应机制,主要服务于相对特权的城市少数群体,大多数大麻消费者仍依赖非正式或非法市场。大规模非法种植和出口导向的网络并行扩张,凸显了CSCs取代根深蒂固非法供应链的能力有限。
从比较视角看,西班牙案例处于美国“大麻联邦主义”和荷兰中央化“容忍政策”之间的中间位置。与两国类似,西班牙的容忍机制在法律未明确授权、且受制于中央刑法和国际毒品管制义务的情况下,本质上是不稳定的。即使在德国、马耳他、乌拉圭等已正式将CSCs合法化的法域,俱乐部也倾向于作为互补的利基机制运行,这表明在西班牙观察到的限制不仅源于禁令,也反映了与规模、公平性、监测能力和行政复杂性相关的更广泛的组织与治理约束。
这项研究从理论上阐明了在分权治理体系中,解释的模糊性是如何被创造、扩大并最终终结的机制。它表明,自下而上的创新可以产生暂时的制度变革,但这种变革受到中央法律权威、国际条约义务和国家高等法院判例权力的制约。因此,可持续的毒品政策改革不仅依赖于法律变革,更取决于制度学习的能力:即国家能否将公民实验整合到连贯的、多层级的治理框架中,而不重蹈容忍与压制循环的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