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带服务提供商是否应对用户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Should Broadband Providers Be Liable for Subscribers’ Infringements?

【字体: 时间:2026年02月28日 来源: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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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最高法院将审理Cox通信是否因未终止侵权用户账户需承担十亿赔偿责任,涉及间接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安全港规则适用(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要求服务提供商制定终止重复侵权者政策)、Grokster案确立的“明知且实质帮助”原则与Twitter案强调的“主动参与”区别,以及故意侵权认定标准(是否主观明知或客观合理)等争议,判决可能重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边界。

  
美国最高法院即将裁定Cox Communications是否应免除因协助侵犯版权而需支付的10亿美元赔偿金。该法院同意审理Cox提出的上诉,主要涉及两个问题:首先,Cox是否因未能终止那些已知多次侵犯版权的用户的宽带服务账户而构成共同侵权者;其次,Cox是否属于故意协助侵犯索尼版权的行为。索尼通过举证成功说服陪审团,认为Cox在收到三次或更多次版权侵权通知后仍未终止相关用户的账户,这表明Cox明知故犯,实质上助长了侵权行为。
索尼还证明Cox的侵权行为属于故意行为。这使得索尼能够要求针对超过1万起侵权事件获得更高的法定赔偿金额。如果Cox属于非故意侵权者,其每起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上限为3万美元,但如果是故意侵权,则上限可提升至15万美元。最终陪审团判决索尼获得10亿美元赔偿金,相当于每起侵权事件99,830美元的赔偿。

次要责任规则背景

与美国商标法和专利法不同,美国版权法并未明确规定次要责任条款。然而,法院基于一些基本法律原则,在版权案件中认定企业对其员工的非法行为负有间接责任,或在明知情况下协助第三方侵权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1998年,国会意识到需要为在线服务提供商制定合理的次要责任规则,尤其是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户侵犯版权的情况下。为此,法律为仅提供传输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提供商设立了安全港条款,同时规定如果这些提供商在版权所有者通知后删除侵权内容,也可获得豁免。但这些豁免条件是提供商必须制定并执行针对重复侵权者的账户终止政策。

索尼针对Cox的诉讼起源

索尼聘请了一家技术公司Mark Monitor来检测Cox用户的侵权行为,并向Cox发送了数百万份侵权通知。由于Cox在收到多次侵权通知后仍未能终止相关账户,索尼认为Cox不符合安全港条款的适用条件。索尼指出,Cox明知用户会继续侵权却仍提供服务,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索尼还对其他几家宽带服务提供商提出了类似指控。因此,此案不仅关乎Cox的命运,整个宽带行业都将受到法院判决的影响。

Cox反驳索尼侵权主张的论点

Cox的主要论点是:除非版权所有者能证明Cox故意协助用户侵权,否则不能将其视为共同侵权者。仅仅按标准条款继续提供基础设施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严格标准。Cox引用最高法院在MGM v. Grokster案中的裁决作为依据,该案认定P2P文件共享技术开发者因积极诱导用户侵权并故意协助侵权行为而承担次要责任。
Cox强调,其已建立分级应对机制:首次收到侵权通知时会通知用户并要求停止侵权;第二次通知会引导用户参加版权教育计划;多次通知后将采取更严厉措施;若这些措施无效,将终止用户账户。Cox称该反侵权机制对绝大多数用户有效。
Cox指出,账户终止可能带来附带损害,尤其是针对医院、公寓楼、大学等机构用户。许多无辜用户会因此受到影响。

支持Cox的第三方意见书

共有16份第三方意见书支持Cox的上诉,其中多数来自其他宽带服务提供商及其代表组织。科技公司、行业协会、民间团体和版权学者也支持Cox的立场。互联网协会指出,若索尼胜诉,数百万美国人的互联网使用将受到威胁,因为多个中间环节可能面临类似责任。
最高法院大法官代表美国政府提交的意见书指出,类似Grokster案中的判决存在问题:该案认为社交媒体平台因未终止侵权用户账户而协助了侵权行为。但最高法院认为,仅提供中立技术本身并不构成协助侵权。
索尼认为,Cox的分级应对机制表明其并未故意协助侵权。它强调已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侵权行为,例如在首次通知后通知用户并要求停止侵权,多次通知后采取进一步处罚,最终终止违规账户。
索尼反驳称,Cox误解了Grokster案的裁决,认为Cox并非故意协助侵权。

索尼支持其诉讼的论点

索尼认为,Cox仅作为宽带服务提供商,不能因用户侵权而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者,除非能证明其明知用户侵权仍故意提供服务。Cox指出,最高法院在Grokster案中的裁决表明,只有当开发者主动诱导用户侵权并意图协助侵权时才应承担责任。
索尼指出,多数第三方意见书支持1971年上诉法院Gershwin Publishing v. Columbia Artists’ Management案中的标准:明知用户侵权仍提供服务的主体可被视为共同侵权者。最高法院在1998年制定安全港规则时也认可了这一标准。
意见书指出,陪审团认为Cox明知用户会继续侵权仍提供服务,因此构成共同侵权。根据该标准,Cox属于共同侵权者。
这些意见书认为,宽带服务提供商处于更有利位置,应对其未能阻止侵权的行为负责。若允许侵权者无视警告继续服务,则应追究其责任。它们认为,立法意图是通过激励措施促使服务提供商与版权所有者合作打击侵权。
索尼认为,Cox误解了Grokster案的裁决,认为其仅提供服务不应被视为共同侵权者。

增强赔偿金额的问题

索尼说服下级法院指示陪审团,若Cox明知用户会再次侵权却仍不终止账户,则可认定其故意协助侵权。陪审团据此认定Cox的侵权行为属于故意行为。
Cox认为这一标准有误,认为只有当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时才应被视为故意侵权。Cox认为,只要按标准提供服务即可,无需承担额外责任。
大法官的意见书支持Cox的观点,认为Cox的服务具有合法用途。此外,Cox认为不鼓励用户侵权并不妨碍其继续提供服务。
索尼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增强赔偿金额的裁决存在问题,因为Cox没有故意协助侵权。

结论

截至目前,索尼在诉讼中占据上风。Cox需努力说服法院撤销对其不利的判决。不过,由于Cox并未主动协助用户侵权,且终止服务可能损害无辜用户,因此有理由希望法院撤销共同侵权的裁决。
最高法院最近的Twitter案表明,认定故意侵权需基于故意参与侵权行为。尽管如此,若法院认同Cox和律师的意见,Cox仍有可能推翻关于增强赔偿金额的裁决。
Cox案不仅对宽带服务提供商有重要影响,也对其他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具有借鉴意义,尤其是当他们知道用户过去有侵权行为时。
Pamela Samuelsonpam@law.berkeley.edu)是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Richard M. Sherman杰出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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