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本期推荐一篇深度分析全球濒危物种保护治理格局失衡的综述。文章揭示了《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在数十年间呈现出日益“收紧”的监管趋势,其背后是结构性权力失衡与以北方国家为主导的“严格保护”(Strict Conservation)叙事。通过分析公约缔约方大会(CoP)投票数据(如升级提案采纳率显著高于降级提案)及长颈鹿、欧洲鳗鲡、麦氏托头石首鱼等案例,文章论证了该趋势系统性地边缘化了南方(Global South)国家的“可持续利用”(Sustainable Utilization)策略,并削弱了保护的多元话语,反映了治理中的新殖民主义(Neocolonial)动态。
引言:收紧的公约与失衡的格局
《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成立五十余年来,一个引人瞩目的趋势日益凸显:物种“进入附录容易,退出难;升级保护容易,降级难”。这种监管的持续性收紧,引发了全球保护治理在公平性与有效性两方面的深刻质疑。本篇综述深入剖析了这一趋势背后的驱动力量,揭示出权力失衡与主导性叙事如何塑造了公约的决策,并系统性地边缘化了南方国家及其所秉持的多元化保护路径。
研究设计:混合方法解构权力与话语
为探究CITES监管收紧的动因与影响,本研究采用了混合研究方法。数据来源包括:从CITES缔约方大会第三次会议(CoP3,1981年)至第十九次会议(CoP19,2022年)期间,所有关于附录修订的提案、投票记录及参会国名单;针对长颈鹿、欧洲鳗鲡和麦氏托头石首鱼三个物种的深入案例研究;以及对1980-2024年间相关同行评议文献的系统回顾。分析方法结合了对提案采纳率的定量比较、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评估,以及运用叙事政策框架对大会文件进行的定性话语分析,旨在揭示主导性保护叙事及其背后的权力动态。
监管收紧的证据:提案采纳的“单向道”
数据分析清晰地展示了CITES监管的“收紧”趋势。尽管将物种列入更严格保护级别(升级)和移出或降低保护级别(降级)的提案,在法律上都需要缔约方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但两者在实践中命运迥异。
统计从CoP3到CoP19的动物提案采纳率发现,在绝大多数缔约方大会上,升级提案的采纳率远高于降级提案。例如,在最近的CoP16至CoP19,升级提案采纳率分别高达80%、91.43%、88.24%和87.5%。相比之下,降级提案仅在少数几届大会上采纳率略高,且多有其特殊背景。这种“易进难出”的模式日益固化,表明公约决策机制对实施更严格保护措施的支持度显著更强。
保护实践的差异:物种分布国之间的分歧
“分割列入”是CITES附录中一种特殊情况,即同一物种的不同种群被列入不同附录。这凸显了基于地方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保护的必要性,但公约实践常与此背道而驰。以长颈鹿为例,在CoP18上,由中非共和国等国提出的将全球所有长颈鹿列入附录II的提案获得通过。然而,科学数据显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长颈鹿各亚种种群变化趋势截然不同:东非多数种群显著下降,而南非的种群则大幅增长。一刀切地将所有长颈鹿列入附录II,忽略了南部非洲国家通过可持续利用策略成功保育种群的事实,给这些本已实施有效保护的国家增加了不必要的监管负担,也反映了多元化保护路径的退却。
保护话语的谱系:从严格保护到可持续利用
围绕濒危物种保护,主要存在三种话语叙事:“基于动物权利的严格保护”、“基于资源有限性的必要保护”以及“基于生计的可持续利用”。严格保护源于道德考量,必要保护依赖科学证据,两者都倾向于采用集中化的决策逻辑。而可持续利用则强调理性与务实,要求基于具体情境的、分散化的政策。
然而,在CITES的决策场域中,这些话语的应用并非一视同仁。发达国家常在话语与实践间维持某种“灵活性”。例如,欧洲鳗鲡虽被列入CITES附录II并在欧盟内部被禁止出口,但其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仍在进行,且合法贸易可能为非法捕捞提供了掩护。欧盟利用CITS主要管制对欧盟外的贸易,在保护物种的同时也维护了自身利益。
相比之下,可持续利用策略在发展中国家则面临更多制度性障碍。墨西哥的麦氏托头石首鱼在1975年被禁捕,1976年列入CITES附录I。随着人工繁育成功,墨西哥于2018年申请注册商业养殖场,但该申请直至2022年才在争议中获批。反对意见认为养殖会掩盖非法捕捞,但证据显示欧洲鳗鲡的种群恢复数据与此类说法相矛盾。事实上,麦氏托头石首鱼的衰退主因是科罗拉多河筑坝导致其栖息地盐度变化,而CITES的讨论焦点却集中于限制捕捞,忽视了河流生态流量的恢复这一根本问题。
话语趋同的成因:代表性不足的投票与非政府组织的角色
公约决策中保护话语趋同于“严格保护”,与两项机制缺陷密切相关。
首先是决议代表性的削弱。CITES附录修订只需出席并投票缔约方的三分之二赞成即可通过,弃权方不计入基数。这导致在近期缔约方大会上,出现了多项提案虽然获得超过66.66%的赞成票,但投赞成票的缔约方数量却不足全体缔约方总数的一半。例如,CoP19上关于重牙鲷(俗称)等物种列入附录II的提案,赞成票数仅占全体184个缔约方的约40%-48%。这种“少数主导决策,多数被动缺席”的投票动态,使得保护议程趋于狭窄,可能在不具备充分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将物种列入附录,削弱了公约信誉,也让大量弃权方失去了影响投票的信心。
其次是非政府组织(NGO)中立性面临质疑。传统上,NGO被视为提供技术建议的中立观察员。但在CITES会议中,拥有观察员地位的NGO可以游说投票缔约方。数据显示,在CoP11至CoP16期间,国际NGO参会成员国籍高度集中于美国、英国、瑞士等北方国家,其数量远超物种分布国。这些NGO的资金多来源于发达国家,其倡导的“严格保护”叙事常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相冲突,且更关注赢得将物种列入附录的“宣传战”,而非推动可持续的保护成果。NGO作为观察员能影响提案却无需承担相应责任,这种权责不对等加剧了决策过程的结构性不公。
讨论与启示:迈向更公平有效的全球保护治理
本综述揭示,CITES的监管收紧反映了全球保护治理中的新殖民主义倾向,即北方国家的伦理叙事优先于南方国家的资源主权与地方现实。投票模式显示出对南方物种升级提案的偏向;NGO的过度影响强化了结构性不平等;而在欧洲鳗鲡和麦氏托头石首鱼案例中体现的差异化管理,则是一种“保护帝国主义”,在经济利益外披上道德外衣。
这些动态有悖于CITES“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原则,并将履约成本不成比例地转嫁给南方国家。例如,拒绝墨西哥的托头石首鱼养殖提案,尽管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已将其濒危等级下调为“易危”,这显示了预防性叙事如何优先采纳北方的科学范式,而忽视本土知识与实际情况。
结论:改革之路
研究表明,CITES无法在认知论等级制度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实现其保护目标。要确保更公平、有效的治理,改革势在必行。未来的方向应包括:第一,推动更具包容性和透明度的审议程序与投票机制,提升决策的普遍代表性;第二,建立针对非政府组织参与的问责机制,确保其活动符合公约的长期保护宗旨;第三,在政策制定中更深入地纳入社会经济与生态背景,而不仅关注“魅力物种”的单一管理。保护濒危物种,需要同等重视生态完整性与物种分布国主权的保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