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最高法院就“家庭计划损害”发布新规:统一“不当出生”与“不当受孕”的侵权责任认定

《Gyn?kologie in der Praxis》:Neues vom Obersten Gerichtshof zum ?Familienplanungsschaden“

【字体: 时间:2026年04月17日 来源:Gyn?kologie in der Prax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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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深入探讨了奥地利最高法院在家庭计划相关医疗损害领域的裁判规则演变。文章聚焦于最高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通过扩大合议庭作出的里程碑式判决(3 Ob 9/23d),该判决宣布未来将在侵权法上同等对待“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因产前诊断错误导致残疾儿童出生)和“不当受孕”(wrongful conception,避孕失败后儿童出生)两类案件,并认定在医疗过失情况下,全额子女抚养费可作为损害赔偿。同时,文章也前瞻性地分析了欧盟法院正在审理的一起因有缺陷的宫内节育器(IUD)导致意外妊娠引发的产品责任案件(Eurogine S.L.案),该案将裁决制造商是否应对收入损失承担责任。研究系统梳理了相关法律概念、不同法域的司法实践差异以及损害赔偿计算等核心争议,对于理解生殖健康、医疗侵权与产品责任领域的法律前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在生命起始的领域,医学与法律的交织常常引发深刻而棘手的伦理与法律难题。当一对夫妇满怀期待地迎接新生命,或因个人规划而选择避孕时,他们将自己的生育自主权托付给了医疗系统或避孕产品。然而,一旦这些环节出现纰漏——例如,产前检查未能发现胎儿的严重残疾,或是避孕措施意外失败导致计划外的怀孕——随之而来的不仅是个人的情感冲击与经济负担,更是一场关于责任、损害与赔偿的复杂法律博弈。这类因家庭计划(Familienplanung)受挫而产生的纠纷,在法律上被统称为“家庭计划损害”(Familienplanungsschaden),其核心争议在于:一个本不该出生(或不该以此种状态出生)的孩子的降临,是否构成一种法律上可赔偿的“损害”?谁应该为此负责?又该如何计算这种非同寻常的“损害”?
长期以来,奥地利最高法院(Oberste Gerichtshof, OGH)在此问题上持一种区分立场。它将“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指因产前诊断错误未能发现胎儿残疾,导致残疾儿童出生)与“不当受孕”(wrongful conception,指因避孕失败导致健康儿童出生)视为两类不同的案件。在“不当出生”案件中,法院倾向于支持父母获得包括基础抚养费和残疾相关额外开支在内的全额损害赔偿。而在“不当受孕”案件中,法院的主流观点却认为,一个健康孩子的出生本身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因而原则上不予赔偿,除非抚养该孩子会给父母带来“异常且特殊”的经济负担。这种“同损不同赔”的做法,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引发了持续不断的争论与批评。与此同时,另一种类型的案件——因有缺陷的医疗器械(如宫内节育器)导致意外怀孕——则将问题引入了产品责任法的领域,引发了“意外怀孕是否构成身体伤害”这一更基础的法律定性之争。
为了回应这些争议、统一裁判尺度,奥地利最高法院在2023年11月21日作出一项具有转折意义的判决(3 Ob 9/23d)。本文旨在解读这一判决及其背景,探讨“家庭计划损害”所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包括不同案型的区分与统合、侵权法与合同法的适用差异、产品责任中的损害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以及相关诉讼主体的资格等。本研究基于对奥地利最高法院判例、欧盟法院待决案件以及德国、瑞士等国司法实践的梳理,系统分析了“家庭计划损害”责任认定的法律逻辑演进与未来走向。
本研究主要采用法律判例分析、比较法研究和法律解释学方法。核心分析材料来源于奥地利最高法院、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瑞士联邦法院的历史判例与最新判决,特别是奥地利最高法院2023年的标志性判决3 Ob 9/23d。同时,研究也关注了欧盟法院(EuGH)待审的案件(C?820/25,涉及Eurogine S.L.公司有缺陷的宫内节育器),该案可能对产品责任法下的损害认定产生深远影响。此外,研究还结合了法学文献(Lehre)中的主要学术观点,对相关法律条款(如《奥地利普通民法典》(ABGB)第879条、《奥地利刑法典》(StGB)第97条)及欧盟《产品责任指令》进行了解释学分析,以厘清“身体伤害”、“纯粹财产损害”等关键法律概念的边界。
“不当受孕”(wrongful conception)、“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与“不当生命”(wrongful life)
本研究首先界定了家庭计划损害领域的几个核心概念。1. “不当受孕”(wrongful conception):指因避孕措施(如结扎手术、避孕咨询)失败导致非计划内受孕和妊娠,最终生下健康孩子。父母通常基于治疗合同向医疗提供方主张损害赔偿(“抚养健康孩子的费用作为损害”)。2. “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指在产前诊断中,因医疗过失未能发现胎儿的残疾或畸形,导致孕妇未能获得相关信息,从而未实施(在满足“胚胎病理学指征”条件下可免于处罚的)终止妊娠。父母可主张抚养残疾孩子的额外费用乃至全部抚养费作为损害。3. “不当生命”(wrongful life):指孩子本人以其“不应被生出”为由主张损害赔偿。这种诉求因隐含“不被出生的权利”而普遍被法律拒绝。
有缺陷的避孕螺旋(宫内节育器)导致家庭计划损害:产品责任之问
本研究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引入了产品责任视角下的家庭计划损害。一名已完成家庭规划的妇女,因使用了西班牙制造商Eurogine S.L.生产的有缺陷的含铜宫内节育器(IUD)“Gold T Normal”(珍珠指数为0.8)而意外怀孕并产下健康孩子。她因暂时退出工作而要求赔偿收入损失。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意外怀孕及其导致的收入损失,在欧盟产品责任法下,应被定性为“因死亡或身体伤害造成的损害”,还是不可获赔的“纯粹财产损害”。奥地利最高法院就此向欧盟法院提出了先行裁决请求。学术界对此存在分歧:一方认为,将有缺陷的医疗器械置入体内本身即构成身体伤害;另一方则认为,正常妊娠本身不构成身体伤害。欧盟法院在2015年“Boston Scientific”案(C?503/13)中曾持宽松立场,认为为更换有缺陷的心脏起搏器而进行手术所造成的损害属于“因身体伤害造成的损害”。其将于2027年中期作出的裁决备受关注。
基于过错行为的合同责任
研究指出,“不当出生”和“不当受孕”案件与普通医疗损害案件的关键区别在于,父母主张的通常不是身体伤害,而是“纯粹财产损害”,主要表现为孩子的抚养费。之所以能在合同法框架下(基于治疗合同)主张此类财产损害赔偿,是因为合同的目的正是为了防止孩子出生。而在上述避孕器具案例中,受害者与产品制造商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只能诉诸产品责任法,而后者原则上只赔偿身体伤害导致的损害,不包括纯粹财产损害。从刑法角度看,“不当出生”和“不当受孕”中通常也不存在(可罚的)身体伤害行为。
奥地利最高法院截至2023年11月21日的司法实践
本研究梳理了奥地利最高法院2023年之前的判例。在“不当受孕”案中,法院原则上拒绝赔偿,理由是一个健康孩子的出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损害,仅在抚养构成“异常特殊负担”时例外,但实践中从未认定存在此种负担。而在“不当出生”案中,自2006年(5 Ob 165/05h)起,法院判决支持赔偿全部抚养支出(基础抚养费+残疾相关额外开支)。这种区分对待导致了内在矛盾:一方面承认残疾孩子的出生带来可赔偿损害,另一方面又主张健康孩子的出生原则上不构成损害。
司法实践中的矛盾
研究明确指出其中存在的矛盾。2006年,最高法院在同一年内作出了两项立场看似冲突的判决:3月判决“不当出生”案件应赔偿全部抚养费;9月又援引“孩子生命的自有价值”,认为孩子出生原则上不构成损害。这种矛盾在比较法上也有所体现,例如英国上议院在“Rees v Darlington Memorial Hospital NHS Trust”案中,也拒绝赔偿健康孩子的抚养费,仅支持一笔象征性的“承认金”。
对德语区外域的观察
作为比较,研究介绍了德国和瑞士的做法。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自1980年代起就承认,因计划外生育引发的抚养费属于原则上可赔偿的财产损害,并在“不当受孕”和“不当出生”案件中均判决“全额”赔偿。瑞士联邦法院在一项“不当受孕”案件(2005年)的判决中,则明确批评了奥地利最高法院区分对待健康与残疾孩子出生的观点。
奥地利最高法院扩大合议庭2023年11月21日的判决(3 Ob 9/23d)
这是本研究的核心。针对学术界的批评及其自身判例的矛盾,奥地利最高法院通过一个“不当出生”案件,召集扩大合议庭(11名法官),宣布未来将在损害赔偿法上同等对待“不当出生”与“不当受孕”。这意味着,今后在“不当受孕”案件中,也可能判决赔偿全额抚养费。最高法院驳回了部分学者主张的、在“不当出生”案件中只赔偿残疾相关额外开支的观点,认为其说服力不足。
关于抚养费损害金额的考量
判决简要提及了损害赔偿额的计算问题,倾向于参照抚养费判例,但这可能导致赔偿额取决于父母的收入水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实践是,以法定最低抚养费的两倍作为计算基准,以同时涵盖金钱抚养和照料劳务的价值,这种方法虽简化了程序,但在法理上难以完全自洽。对于残疾孩子,则需根据其个体需求进行个案评估,残疾导致的额外开支必定可获赔,而全部抚养费能否获赔,则取决于错误的咨询是否直接关乎终止妊娠的决定。
孩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父母的?
研究明确了请求权主体。奥地利最高法院认为,可赔偿的损害是父母因承担抚养义务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父母(合同当事人及纳入合同保护范围的另一方父母),而非孩子本身,因为孩子对父母有法定抚养请求权,其自身并未因出生而遭受财产损失。
兄弟姐妹因父母关怀减少而主张损害赔偿?
研究通过一个案例说明了请求权范围的限制。一个孩子因其兄弟的先天性心脏病未被检出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父母对兄弟的照料增加导致其获得的关怀减少。最高法院(5 Ob 82/23d)认为,医生对母亲的告知义务,其保护目的并不包括防止该姐妹所主张的此类损害。
父母的减损义务?
研究指出,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否认了父母有义务将孩子送养以减轻损害。学界普遍也认为,终止妊娠不属于减损义务的要求。
医生预先免除责任的可能性?
由于抚养费损害属于财产损害而非人身损害,引发了责任免除条款(Freizeichnung)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法院对此设定了限制。如果免责条款广泛地排除了因轻微过失违反合同主要义务所造成的财产损害,根据《奥地利普通民法典》(ABGB)第879条第3款的格式条款控制规则,需要具备客观合理的理由。最高法院在类似判例中曾认定,针对因轻微过失违反出具正确鉴定报告这一主要合同义务的免责条款,因缺乏合理理由而构成严重不公,应属无效。
本研究系统阐述了奥地利最高法院在“家庭计划损害”领域裁判规则的重大转变。2023年11月21日的判决(3 Ob 9/23d)标志着法律实践的统合,不再区分“不当出生”与“不当受孕”,在医疗过失导致的情况下,均可判决责任方赔偿子女的全部抚养费。这回应了长期存在的司法矛盾与学术批评,使奥地利法律与实践与德国等法域更为接近。然而,关于损害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尤其是是否以及如何与父母收入挂钩,仍有待后续判例进一步明确。
同时,研究揭示了一个仍在发展的前沿领域:产品责任法下的“家庭计划损害”。欧盟法院对Eurogine S.L.案(C?820/25)的 pending 裁决,将决定“意外妊娠导致的收入损失”是否属于欧盟《产品责任指令》意义上的“因身体伤害造成的损害”。该裁决可能突破传统上对“身体伤害”的狭义解释,对医疗器械制造商的责任产生深远影响。
综上所述,家庭计划损害案件处于医学、伦理、合同法、侵权法、产品责任法等多重法律领域的交叉点。奥地利最高法院的最新判决统一了部分核心问题的处理标准,但关于损害的性质界定(特别是在产品责任中)、赔偿范围的具体量化、以及第三方(如兄弟姐妹)的请求权等问题,仍存在讨论空间,并将持续受到学术界和未来司法实践的审视。这些法律议题的演进,深刻反映了社会在生殖自主、生命价值、家庭责任与风险分配等问题上的观念变迁与法律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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