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碳指导文件中对权属(tenure)及权利束(bundle of rights)的尊重

《Nature Climate Change》:Respecting tenure and the bundle of rights in blue carbon guidance

【字体: 时间:2026年06月06日 来源:Nature Climate Change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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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碳(Blue Carbon, BC)项目多位于沿海社区、小规模渔民及原住民(Indigenous peoples)的传统领土内,然而此类项目中权属权利人(rightsholders)的权属安全性如何被传达或保护仍不明确。研究人员通过对122份蓝碳指导文件(科

  
蓝碳(Blue Carbon, BC)项目多位于沿海社区、小规模渔民及原住民(Indigenous peoples)的传统领土内,然而此类项目中权属权利人(rightsholders)的权属安全性如何被传达或保护仍不明确。研究人员通过对122份蓝碳指导文件(科学、政策及技术类)进行分析,考察其中关于权属的主张、义务及解读。研究发现,文件对蓝碳与权属权利之间相互作用的表述存在重叠和/或相互竞争的主张,范围涵盖从侵蚀权利至保障权利。尽管对不同形式权属的开放性有所提高,但仅有部分权属权利被持续强调;六项核心国际权属义务(含《原住民与部落人民公约》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 ILO 169)被忽视。权属影响方面的模糊性,加之对全球义务的漠视及对权利的狭隘解读,使权利人面临潜在的土地与资源剥夺及利益排斥风险。为此,蓝碳指导文件须采用更全面的权属观,参照国际标准及权利专家意见,并确保对权利人的问责。
论文解读:蓝碳指导文件中对权属(tenure)及权利束(bundle of rights)的尊重
《Nature Climate Change》发表的此研究指出,蓝碳(Blue Carbon, BC)——指红树林、海草床及潮汐沼泽等海洋生境固碳储碳的生态系统服务——作为基于自然的气候解决方案(Nature-based Climate Solutions, NbCS),其项目多坐落于沿海社区、小规模渔民及原住民(Indigenous peoples and Traditional Owners)的传统领土。然而当前蓝碳项目的激增伴随着市场化与商品化趋势,使沿海人群的土地、海域及资源权属(tenure,即人与土地/海域资源之间的持续性关系及相应规则)面临被削弱、排他或利益被精英俘获(elite capture)的风险。已有研究对蓝碳生态与经济效益关注较多,但对指导蓝碳项目设计与实施的"指导文件"(guidance documents,含科学文献、政策与技术指南)如何表述、界定及落实权属权利束(bundle of rights,包括进入/access、管理/management、收益 withdrawal、转让/alienation、排除/exclusion、变更/transformation等子权利)及国际条约义务(如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UNDRIP、《负责任渔业与土地森林权属自愿准则》VGGT、ILO 169等)尚缺乏系统性评估。因此,研究人员对122份涉及权属议题的蓝碳指导文件展开话语分析与框架分析,揭示其主张分歧、权利优先化偏差及国际义务援引缺失,指出当前指导文件倾向以西方私有财产观念窄化权属概念,忽略原住民与习惯法权属体系,并提出改进方向。
研究方法概要:
研究人员于2024年12月以"blue carbon" AND "tenure" OR "property rights" OR "land rights" OR "user rights"检索Web of Science及Google引擎,筛选后获得122份文件(60篇同行评议文献+62份政策/技术文献)。按产出主体分为10类(民间社会组织、蓝碳标准机构、科学家、非营利组织、私营公司、政府、政府间机构、研究所、媒体、多机构联合体)。采用批判话语分析(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 CDA)归纳蓝碳—权属关系的五种主张;采用框架分析(Frames Analysis)结合既定权利束模型量化各权属子权利在指导文件中的出现频率与优先次序;比对指导文件引述的国际文书与公认的六份核心权属义务国际文书(含VGGT、UNDRIP、ILO 169等),判断义务援引敏感度(sensitive/neglect)及遗漏情况。编码使用NVivo 14进行演绎与归纳混合编码,并由多名作者交叉校验。
研究结果:
Claims about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enure and BC(蓝碳与权属相互作用的主张)
研究人员识别出五类重叠且竞争的主张:(1)侵蚀型——蓝碳项目侵蚀/剥削沿海社区权利;(2)前置型——原住民权利须置于蓝碳项目最前沿;(3)增强型——蓝碳项目应增强当地既有权利;(4)认可支持型——蓝碳项目须认可并支持既有权利;(5)已保障型——安全权属是可行蓝碳项目的前提。前两类仅见于22份文件(人权倡导者、草根组织及环境正义学者文献),后三类见于100份文件(私营部门、国际NGO及政府主导指导)。表明主流指导偏将权属视为项目可实施性的前提条件,而非应保障的终点目标。
Treatment of tenure definitions(权属定义的处理方式)
57%的指导文件承认习惯法(customary)与集体权属,但定义存在分歧。公民社会及正义学者强调社区权属为基本人权及原住民与土地/海洋的精神性互依关系;而私营部门、研究机构及标准组织多视非正式权利为投资瓶颈,推崇西方式明确边界、可交易的私有财产权概念以确定碳信用交易主体。两者对tenure本质的理解存在张力。
Prioritization of tenure rights(权属权利的优先化情况)
122份文件中仅2份完整承认权利束全部子权利。最常提及的是管理权(management)与进入/使用权(access),但管理权常被模糊处理——部分文件实为要求社区承担管理"责任(responsibility)"而非赋予制定规则的"权利(right)"。排除权(exclusion)、收益提取权(withdrawal)、转让/ alienation权及变更/ transformation权极少被援引,其中transformation权因碳储存需百年永久性而完全缺席。窄化权利束使社区自主决策空间被压缩。
Obligations to tenure and rightsholders(对权属及权利人的国际义务援引情况)
14份国际文书被引述(9份具约束力,5份无约束力),其中7份对权属敏感,7份忽视权属;六份最具实质意义的权属义务文书(含VGGT、UNDRIP、ILO 169等)未被任何文件引述。46%的指导文件未引述任何相关国际义务。表明蓝碳指导文件普遍未将国际人权与权属条约义务内化至最佳实践标准中。
讨论(Discussion)总结:
研究人员指出,当前蓝碳指导文件对权属的主张存在根本分歧——市场与投资导向方视清晰权属为碳汇管理的前置条件,而环境正义视角视权属安全本身为目标。西方产权观与土著/习惯法权属观(强调责任、关系与精神联结)的不兼容可能导致蓝碳项目沦为新型"气候殖民主义(climate coloniality)"或"海洋圈地(ocean grabbing)"。仅强调管理/进入权而忽略排除、转让及收益权等完整权利束,且混淆"管理权利"与"管理责任",削弱了权利人的实质自决。六份核心国际权属义务未渗入指导文件,使最低保护标准缺失。研究人员提出四项改进机会:(1)厘清并公开讨论蓝碳—权属关系主张中的张力;(2)理解并尊重原住民与本地权属观念;(3)承认情境化的完整权利束而非仅利于项目推进的子集;(4)促进具约束力国际文书在蓝碳指导中的采纳,并开展跨领域培训与平等伙伴关系建立。
结论(Conclusion)翻译:
随着蓝碳作为基于自然的气候解决方案受关注度攀升,沿海社区、小规模渔民及原住民和传统所有者的权属权利如何在蓝碳项目中被传达、保护或促进仍存疑问。尽管对集体权属形式的开放性有所提升,研究发现仅有部分权利被持续强调,且常嵌入西方式权属观念中。蓝碳兴起正值系列蓝色经济活动推动自然资源私有化并威胁本地权属安全之际。蓝碳项目对权属构成风险抑或机遇,取决于社区及其权利被定位为何种角色——是被赋予管护责任的参与者,还是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及如何安排项目的领导者。更新并强化指导文件以挑战权属主张与定义中的不一致(尤指无原住民、社区视角或权利专家参与的指导),可为蓝碳项目推进权属安全设定有力的最低标准,确保对权利人的更高透明度与问责。鉴于蓝碳扩展的速度与规模,指导文件必须明确承认拟开展蓝碳项目区域内人群的权利——非作为项目成功的条件,而是法律与伦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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