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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性日益被认为是可持续海洋治理的关键维度,然而,将公平性考量纳入海洋治理的操作性框架仍然有限。传统渔业管理实践通常侧重于种群可持续性与商业性捕捞,却往往未能充分处理支撑鱼类种群在关键生活史阶段存续的更广泛生态系统动态。本研究通过将以受益者为中心的自然资本框架
公平性日益被认为是可持续海洋治理的关键维度,然而,将公平性考量纳入海洋治理的操作性框架仍然有限。传统渔业管理实践通常侧重于种群可持续性与商业性捕捞,却往往未能充分处理支撑鱼类种群在关键生活史阶段存续的更广泛生态系统动态。本研究通过将以受益者为中心的自然资本框架应用于凯尔特海与西海峡中上层鱼类渔业管理计划,探讨生态系统基础渔业管理(EBFM)如何支持更加公平的结果。研究人员构建了受益者类型学,用以评估生态系统服务收益的分配,随后对公平性的两个新颖方面——权力和风险——开展了定量分析与可视化展示。结果表明,自然资本资产支撑了广泛的收益流,且许多利益相关方获得了多重收益。值得注意的是,研究强调,仅聚焦于野生食物供给可能无法充分涵盖从多样化生态系统服务中获益的全部利益相关方。研究发现揭示了治理影响力与收益损失暴露方面的差异:某些群体在决策中的影响力(权力)有限,却面临较高的收益损失潜力(风险);而另一些群体,如治理机构,则拥有更大的权威且承担相对较低的风险。在渔业管理规划中纳入本研究识别出的受益者,能够提升海洋治理的包容性与有效性。本研究证明了自然资本方法在生态系统基础渔业管理(EBFM)中操作化公平性的效用,并为海洋政策情境下利益相关方动态的可视化提供了一种可复制的方法。
这篇发表于《Marine Policy》的论文聚焦于海洋治理中“公平性”这一长期被强调却缺乏可操作评估路径的问题,讨论如何在生态系统基础渔业管理(Ecosystem-Based Fisheries Management,EBFM)框架下,将公平原则真正嵌入渔业政策设计与实施过程。研究背景在于,当前海洋与渔业治理虽然 increasingly 强调可持续性,但实践上往往仍以渔获种群管理、资源开发和商业产出为核心,更多关注鱼类资源本身,而较少系统识别支撑鱼类在不同生活史阶段生存的关键栖息地及其所产生的更广泛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 services,ES)。这种偏重导致渔业管理中对收益分配、利益受体差异、决策影响力不均与潜在损失暴露等公平性问题考虑不足,尤其忽视了渔业之外但与渔业自然资本紧密相连的大量受益群体。因此,为什么要开展这项研究,正是在于需要一种能够同时识别“谁从自然资本中受益”“谁承担更高风险”“谁掌握更多治理权力”的具体方法,从而推动海洋治理从单一资源管理迈向兼顾社会—生态系统整体公平的治理模式。
围绕这一目标,研究人员以英国《渔业管理计划》(Fisheries Management Plans,FMPs)中的凯尔特海与西海峡中上层鱼类渔业管理计划为案例,构建了一个以受益者为中心的自然资本方法框架。研究对象不仅包括沙丁鱼、鳀鱼、鲱鱼、竹荚鱼和大银胡瓜鱼等目标鱼种,也包括支撑这些鱼种完成关键生活史阶段的必要鱼类栖息地(essential fish habitats)。在此基础上,研究人员将自然资本资产、生态系统服务、具体收益与受益者之间建立逻辑链,识别出广泛的受益者类型,并通过兴趣(interest)、依赖性(dependency)、敏感性(sensitivity)、影响力(influence)和影响(impact)五项指标,对受益分配格局以及公平性的两个核心维度——风险与权力——进行量化。研究结论显示:自然资本资产支撑的受益流远比传统渔业治理所关注的“野生食物供给”更广泛,大量受益者并非直接属于捕捞部门,却同样依赖相关生态系统服务;治理主体和知识主体在决策中拥有较高权力但总体风险较低,而捕捞者、休闲活动相关经营者及部分沿海社会群体则往往面临较高风险却缺乏相称的决策影响力。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证明,自然资本方法不仅能够揭示渔业社会—生态系统中的收益分配结构,也能够将公平性具体操作化,为海洋政策中的受益者识别、风险评估与权力可视化提供可复制路径,从而增强渔业治理的包容性、有效性与正当性。
就主要技术方法而言,研究采用案例研究设计,以英国凯尔特海与西海峡中上层鱼类渔业管理计划区域为对象,整合既有文献与补充报告所识别的目标鱼种及其必要鱼类栖息地信息;随后基于自然资本逻辑链,将资产、生态系统服务、收益和受益者进行系统关联,并在参考既有利益相关方分类框架基础上构建受益者类型学;再由研究团队对兴趣、依赖性、敏感性、影响力和影响五项指标进行赋分并校核一致性;最后通过风险公式与权力公式进行量化计算,对标准化结果进行图形化展示,以评估社会—生态系统中的公平动态。
在研究结果部分,论文首先报告了“3.1. Quantification of benefits”的发现。研究人员共识别出39类受益者,并将其与其所获益或仅具有利益关切的生态系统服务进行关联。结果表明,所有类型的渔民、公众以及非政府组织(NGOs)、研究机构、咨询与顾问团体等知识型受益者,均与全部6类生态系统服务相联系。垂钓者、水上休闲活动参与者、休闲产业相关企业与俱乐部、渔业零售商、游客、旅游业相关企业以及港口管理机构,则与其中5类服务相关。若从服务类型看,广义调节服务覆盖的受益者最多,而知识服务覆盖的受益者最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野生食物与材料服务所覆盖的受益者数量,与文化服务相当,且少于海岸防护/沉积物稳定服务和休闲服务。这一结果说明,如果渔业管理仍主要围绕食物供给展开,就难以充分反映整个社会—生态系统中的真实受益结构。通过对受益分配的量化,研究进一步说明大多数受益者并非仅依赖单一服务,而是同时嵌入多个生态系统服务收益流之中。
接着,在“3.2. Equity dynamics”中,研究人员通过将风险与权力标准化后进行联合可视化,揭示了案例区域社会—生态系统中的公平动态。结果显示,治理类受益者拥有最高相对权力,这主要源于其对决策的直接授权和制度性影响力;但由于其通常并不直接从大多数生态系统服务中获取生计或福祉收益,因此其风险水平相对较低。知识类受益者在权力上仅次于治理主体,因为其掌握证据生产与政策咨询渠道,在管理过程中具有较高能见度和参与度。捕捞型受益者(不含水产养殖)则表现出最高风险和中等权力:一方面其生计高度依赖野生食物供给,另一方面其作业方式、目标物种转换能力及经济适应能力有限,因此对生态系统服务变化高度敏感。研究还指出,“其他海洋部门”由于可能直接影响自然资本资产状态,也具有一定权力,尽管在本案例中其对研究所关注收益流并无当前依赖,因此风险较低。
进一步分析表明,许多受益者虽权力较低,却承受不同程度的风险。尤其是休闲企业与俱乐部,其风险得分很高,但在治理中的权力较低,说明这一群体在政治与治理结构中的代表性不足。知识型受益者虽拥有较高权力,但其研究、传播和外展活动与多个生态系统服务收益流相联系,因此风险处于中高水平。另有一些群体,如渔业零售商、沿海居民、游客、旅游服务业及一般公众,尽管承受中等风险,却几乎不具备管理这些自然资本资产的决策权力。研究据此指出,大量从自然资本中持续获益的群体在治理体系中事实上“失声”,这构成了当前海洋治理公平性不足的重要表现。
在讨论部分,论文首先强调,通过新型受益者类型学与自然资本逻辑链,研究成功扩展了渔业治理的分析边界,使渔业不再被视作仅由捕捞者、管理者和市场主体构成的封闭部门,而是被重新置于一个更复杂的社会—生态系统中理解。研究提醒,不应将同一类受益者视为与资产只有单一关系,例如渔民虽然被归为提取型受益者,但其同样拥有丰富的地方知识与经验。因此,类别划分是分析工具,而非对实际知识与权力归属的本质化判断。论文还指出,受益关系与评分基于当前条件,不用于预测未来治理变化下的利益格局重构。
在公平性讨论上,研究将系统中的不平衡概括为三类典型群体:高权力—低至中等风险群体,如治理和知识主体;中等权力—高风险群体,如渔民;低权力—中等风险群体,即大多数其他受益者。这种格局表明,当前社会—生态系统存在明显的权力失衡,与既有海洋部门权力研究的发现一致。研究的一个重要贡献,是首次将“收益风险”明确纳入公平分析,并将其与权力并置,从而不只关注“谁参与决策”,也关注“谁承担后果”。论文指出,若某些群体无法适应规则变化或自然资本状况恶化,则即便表面上存在资源分配,也不能认为这种分配是公平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休闲活动经营者及参与者虽并非传统渔业核心主体,却因依赖场所性生态服务且难以迁移而面临较高风险,其低权力地位显示其在当前治理结构中被低估。
关于权力,论文强调其不仅体现为对他人的支配或对资源的优先获取,也体现为通过活动直接改变自然资本资产状态、进而影响他人收益的能力。因此,本研究将影响力与直接影响共同纳入权力测度,是对既有渔业与海洋治理研究的重要拓展。研究同时指出,知识本身也是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何种信息被采纳、何种研究获得资助、谁能够向政策制定者发声,都会塑造治理结果。由此,知识型受益者在系统中处于关键位置,其作用既可能促进公平,也可能在某些条件下强化既有权力结构。
在政策意义方面,论文认为,如果渔业管理继续局限于捕捞和野生食物供给,而忽视更广泛的生态系统服务及其受益者,则很可能造成收益与负担的不公平分配。本文方法能够帮助管理计划超越单一供给服务视角,更全面地识别所有相关受益者,并据此优化沟通、参与和代表机制。研究建议,在管理初期即嵌入此类分析,以识别低权力但承担风险的群体,并提高其在政策过程中的代表性;同时,对高权力主体,则可能需要推动一定程度的权力下放,尤其当其行为会削弱自然资本资产的范围与状态时。研究还提出,整合不同海洋部门的治理,减少碎片化管理,有助于避免忽视生态系统服务与受益者之间的相互联系,从而降低不公平结果发生的概率。
论文也明确讨论了局限性。其一,分析对象是受益者群体而非个体,未纳入群体规模,因此不能将结果直接理解为总受益量或群体内部公平状况。其二,公平评估本质上具有规范性,评分不可避免地受到研究者知识、价值判断及政策语境影响。其三,影响力这一维度尤其存在难以完全量化的细微差异,例如渔民在相关治理组织中的代表性感知和与治理机构的关系,并未被该方法充分捕捉。因此,研究认为未来应结合直接利益相关方参与,以进一步理解各群体自身对权力、风险与受益关系的认知。
研究结论部分可译述为:由于各受益者群体以不同方式并在不同程度上从这些资产中获益,因此不应认为实现公平必然要求每一受益者的权力与风险达到完全平衡。相反,本研究结果揭示了受益者与自然之间、以及受益者彼此之间的关系,用以阐明权力与风险失衡动态对未来政策参与改进的影响。权力水平的不成比例可能导致代表性较弱群体被忽视,从而保障掌权者的收益,并可能以牺牲其他群体为代价。以这种方式运用自然资本方法,能够更好地在生态系统基础渔业管理中实现公平性的操作化,并为海洋政策情境下受益者动态的可视化提供一种可复制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