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ure-Based Solutions》:A Different Beast: What Climate Actors Need to Know About Biodiversity Politics
编辑推荐:
生物多样性因政策制定者对气候变化生态影响以及利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ature-based solutions)减少温室气体并缓解其影响的潜力的关注而重新受到重视。作为一个政策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在物理属性和政治属性上都与气候变化显著不同。本文描述了生物多样
生物多样性因政策制定者对气候变化生态影响以及利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ature-based solutions)减少温室气体并缓解其影响的潜力的关注而重新受到重视。作为一个政策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在物理属性和政治属性上都与气候变化显著不同。本文描述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一种政治挑战的若干独特属性,并考察了融合气候目标与保护目标之努力所面临的含义。借助问题结构(problem structure)这一概念,研究人员识别出与政策相关的生物多样性政治的五个维度。再保护(re-conservation)意味着将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新观念嫁接到更为悠久的保护制度之上。生物多样性政治内含的价值变迁(value change)要求激发公众对近900万种其并不熟悉的物种的关切。根植性异质性(rooted heterogeneity)——即地球生命分布的斑块性——带来了新的地缘政治后果,并要求采用不同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工具。围绕复杂生态关系的科学不确定性(scientific uncertainty)带来了严峻的治理挑战,同时也催生了值得跨国扩散的制度创新。灭绝的不可逆性(irreversibility)则对制度设计以及韧性社会支持群体的塑造具有重要含义。其实践启示包括:需要超越气候政策中自上而下条约执行的范式,转而增强地方政府层面的关注与治理能力。
本文发表于《Nature-Based Solutions》,是一篇立足环境政治学与保护治理研究的概念性分析文章,核心目的是提醒气候行动者:生物多样性保护并非气候政策的简单延伸,而是一个在问题结构、制度演化、价值基础、空间属性与治理逻辑上均显著不同的政策领域。研究背景在于,随着气候变化影响加剧以及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ature-based solutions)受到重视,政策界越来越强调气候—生物多样性关联,但现实中的整合并不容易。文章指出,国际组织和政策部门长期存在“竖井式”运作,往往围绕单一目标展开治理,这使得气候政策参与者在进入生物多样性议题时,容易将气候治理中的思维框架——尤其是条约执行、国家承诺、碳核算和可替代性工具——直接套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而忽视后者的根本特性。
研究人员认为,开展这项研究的必要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生物多样性保护已成为气候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相关政治分析明显不足,特别是在政治学文献与国际评估体系中,生物多样性议题长期处于边缘地位。其二,生物多样性并不是像温室气体那样在全球尺度上均匀混合的对象,而是高度依附于特定地点、特定生态关系和特定制度安排的生命共同体,因此治理成败更多受地方政治能力、历史制度遗产和社会价值结构影响。如果忽视这些结构性差异,气候—生物多样性整合措施就可能因制度错配而失效。
研究人员围绕“问题结构(problem structure)”展开理论分析,将其界定为能够持续塑造政治回应和政策设计的相对稳定属性,这些属性既包括物理层面,也包括社会—历史层面。与以功能主义方式从问题当前特征直接推导治理方案不同,本文采用历史制度主义(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视角,强调既有制度、法律、组织传统、产权结构与文化规范本身就是问题结构的一部分。基于此,文章提出生物多样性政治的五个关键维度:再保护(re-conservation)、价值变迁(value change)、根植性异质性(rooted heterogeneity)、科学不确定性(scientific uncertainty)以及不可逆性(irreversibility)。研究结论表明,这五个维度共同决定了生物多样性治理不能照搬气候政策范式,而应更加重视地方政府能力建设、国内制度创新扩散、跨层级社会支持体系塑造以及预防性、稳健性的制度设计。
从重要意义看,本文最突出的贡献在于为气候行动者提供了一套辨识生物多样性政治特性的分析框架,说明何以“协同治理”不仅是目标耦合,更是治理逻辑重构。文章进一步指出,气候政策若要真正促进生物多样性,必须将保护价值嵌入土地利用、产权安排、水资源立法、城市规划、林业合同和项目评估标准之中,同时避免将生物多样性简化为碳汇、生态服务或单一资源功能。这一论断对于当前国际社会推动30%保护目标、地方适应治理及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具有直接政策启发。
就主要技术方法而言,本文并非实证实验研究,而是基于概念形成(concept formation)的方法开展理论综合。研究人员结合保护生物学(conservation biology)与政治学文献,以“生物多样性问题结构”为概念核心,筛选出对政策实践最具解释力、且易被气候行动者忽视的关键属性;同时引入历史制度主义(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视角,比较气候治理与生物多样性治理在制度生成路径上的差异,并借助跨国案例、政策文献和既有研究成果,对五个维度的政治含义进行规范性归纳与分析。本文未建立样本队列,而是使用多国、多层级政策与治理实例进行概念论证。
以下结合论文主体部分各小标题,对研究内容与结果进行系统解读。
1. Introduction
引言部分首先说明,生物多样性因其与气候缓解和适应之间的紧密联系而重新进入政策中心。研究人员指出,红树林减风暴潮、城市绿地缓解热浪、农林复合系统参与防洪等,都展示了气候—生物多样性关联的多样形态。但问题在于,尽管整合目标看似合理,制度现实却充满障碍。国际组织多按议题分工,导致跨领域协同困难。研究人员据此提出,若缺乏对生物多样性政治特征的理解,气候行动者可能误用气候领域的假设来处理生物多样性,最终影响治理效果。
1.1. The climate-biodiversity nexus
这一部分概述了气候—生物多样性关联的政策图景。研究人员指出,当前相关实践已从碳密集生态系统保护扩展到城市绿化、蓝碳(blue carbon)、生态修复、原住民土地权利保护、新生生态系统治理以及避免气候减缓措施本身伤害生物多样性等多个方面。通过这一梳理,文章说明了生物多样性已不再是气候治理的外围议题,而是逐渐成为核心组成部分。
1.2. The need for political analysis
本节强调政治分析的必要性。研究人员以加利福尼亚濒危物种多只分布于一到两个县为例,指出地方政府和非国家行为体可能拥有“拯救或毁灭整个物种”的权力,这种责任强度在温室气体减排中并不存在。由此得出结论:忽略地方政治现实的国际倡议将面临显著失败风险。研究还指出,政治学界对生物多样性的系统研究十分有限,这一知识缺口恰恰构成本文切入的基础。
2. Methods: Concept formation and specification criteria
方法部分说明,本文采用概念形成路径,并不试图穷尽生物多样性的全部社会属性,而是筛选那些在多数保护决策情境中都重要、同时又最容易被不熟悉该领域的气候行动者忽视的结构性因素。研究人员将生态学和保护生物学中的稳定认识与治理、制度、政治动员和社会价值等社会科学洞见相结合,由此确立五个分析维度。该部分的主要结果是建立了一个具备解释力和政策导向性的分析框架。
3. Problem structure and the climate-biodiversity nexus
这一部分从理论上界定“问题结构”,强调环境问题的物理属性与社会历史属性都会塑造政策选择。研究人员通过共享河流、臭氧治理与濒危物种贸易等例子说明,不同问题结构需要不同制度设计。进一步地,文章批评了问题结构研究中过度依赖去历史化功能解释的倾向,主张将既有制度反应本身视为问题结构的一部分。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生物多样性治理不能被理解为从零开始设计制度,而必须置于历史形成的保护机构、地方产权和专业治理传统中加以把握。
4.1. Re-conservation
在“再保护”部分,研究人员指出,生物多样性概念强调物种、基因与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这与传统保护工作中对木材生产、流域管理、狩猎资源和旅游价值的重视并不相同。因此,生物多样性保护并不是全新的事业,而是在古老保护制度上的再塑造。通过梳理从中国古代林禁、殖民地森林法到现代保护地体系的历史,文章表明,保护制度远早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出现。随后,研究人员列举哥斯达黎加、巴西、中国、美国、津巴布韦和欧盟等案例,说明真正富有创新性的制度转型多发生在国家与次国家层级,而不是单纯来自国际条约推动。由此得出的关键结论是:面对生物多样性,政策重点不应只是自上而下的条约执行,而应转向识别、支持和扩散国内与地方层面的治理创新。
4.2. Value change
“价值变迁”部分讨论的是生物多样性政治所面临的认知与道德基础问题。研究人员指出,相较于公众容易理解的火灾、风暴、热浪和干旱,生物多样性要求社会为大量不熟悉、难以感知甚至尚未命名的生命形式赋予公共价值。因此,生物多样性动员不仅是风险沟通,更是价值创造(value creation)。文章总结了三类主要策略:其一,通过科普、文学、艺术与自然叙事提升公众对非人类物种的理解;其二,强调其对人类的经济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如作物遗传资源、旅游、药物开发、渔业和水源保护;其三,将保护与原住民权利等高关注度社会正义议题联结。研究人员同时提醒,这些路径都存在局限,因为景观美学、狩猎利益、碳汇偏好与真正的生物多样性价值并不总是一致。该节结论是:若要实现气候与生物多样性的协同,必须明确并制度化生物多样性本身的价值,而不能任由其在其他目标下被稀释。
4.3. Rooted heterogeneity
“根植性异质性”是全文最具辨识度的概念之一。研究人员用它描述地球生命分布的斑块性和地方依附性,并将其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均匀混合形成鲜明对比。基于大量实例,文章指出,许多物种仅分布在极少数地方行政单元中,因此地方政府对于物种存亡具有极高影响力;在全球尺度上,生物多样性又高度集中于少数国家,形成“生物丰富但治理能力薄弱”与“治理能力强但物种相对较少”之间的结构张力。文章进一步指出,这种空间根植性意味着碳交易式的替代逻辑、跨区域抵消或“无净损失”理念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常常难以成立,因为不同地点的栖息地并不具备充分可替代性。研究结论是:生物多样性治理必须强化地方土地利用决策能力,并向高多样性而制度脆弱的国家提供国际支持,同时鼓励跨边界协作以应对大型哺乳动物和迁徙物种的空间需求。
4.4. Scientific uncertainty
在“科学不确定性”部分,研究人员将不确定性划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物种识别的不确定性,即大量海洋物种、昆虫、真菌和微生物尚未被命名或系统研究;第二是生物学特征的不确定性,即每个物种在生理、行为、生态位及种间关系上的要求各不相同,管理经验难以直接迁移;第三是威胁来源的不确定性,即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驱动因素多元、交互且不断变化,涵盖土地开发、腐败、贸易、入侵物种、道路、疾病、战争、贫困等。面对这些不确定性,文章总结了若干治理创新,包括快速评估、声学监测、环境DNA(environmental DNA)技术、公民科学(citizen science)和地方分类辅助者(parataxonomists)等。该节得出的结论是:在高不确定性背景下,政策不能依赖单一激励或针对单一威胁的线性应对,而应赋予物种和栖息地更具兜底性质的法律保护,并采用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与代表性保护地网络等稳健策略。
4.5. Irreversibility
“不可逆性”部分聚焦灭绝一旦发生便不可回退这一事实。研究人员指出,人为灭绝速率远高于自然背景水平,而种群衰退不仅可能导致个体数量减少,更可能通过遗传瓶颈(genetic bottleneck)削弱遗传多样性与适应能力。因此,频繁摇摆的政策与管理制度对生物多样性尤其危险。文章提出,制度设计应采用“向上棘轮”式安排,使保护措施易于建立而难以撤销;同时应构建跨公共部门、私营部门、非营利组织及多层级政府的多元社会支持体系,以增强保护制度在政治更替和经济波动中的韧性。该节结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不仅需要生态上的冗余与缓冲,也需要社会—制度上的冗余与缓冲,避免保护基础过于单一。
5. Conclusions: What Might Climate Actors Do Differently?
结论部分将前文分析转化为针对气候行动者的行动建议。研究人员认为,当前气候—生物多样性整合的关键不是简单扩大项目数量,而是改变治理认识。首先,应超越气候政策中以国家承诺和条约执行为核心的思维,转向“自下而上”识别并放大地方与国内成功经验。其次,应正视根植性异质性带来的治理要求,把地方政府能力建设放在更核心位置,特别是在中小城市和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再次,鉴于多数公民和领导者并不真正理解生物多样性,应采取现实主义策略,一方面将保护与饮水安全、防火管理、原住民权利等既有公共价值连接,另一方面持续通过教育和制度嵌入提升生物多样性在决策中的地位。最后,鉴于不确定性和不可逆性并存,必须建立多元保护工具、多样社会支持群体与跨层级政策环境,以提升治理的稳健性。
6. Scope and limitations of the study
在范围与局限部分,研究人员说明,本文是在最一般层次上讨论生物多样性问题结构,目的是提升其在多种情境中的适用性,而非对具体子领域作穷尽分析。文章强调,在复杂问题中,可迁移的往往不是答案本身,而是提问方式。也就是说,本文更重要的贡献,在于为气候行动者提供一组新的观察问题和分析维度,用以识别不同情境下的关键政治约束与治理机会。
综合全文,讨论部分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种具有深厚历史沉积、强烈地方依附性、高度价值争议、显著科学不确定性和不可逆风险的政治过程。正因为如此,气候政策若希望通过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推动协同效益,就不能仅仅依赖国际承诺、市场工具或碳逻辑,而必须深入到地方制度、社会价值、物种脆弱性与保护联盟构建之中。文章反复强调,真正有效的协同治理需要在政治与制度层面完成“转译”,使生物多样性不再只是气候议程中的附属物,而成为具有独立价值和制度承载的治理目标。
研究结论部分可译为:近期围绕气候—生物多样性关联的合作呼吁,使寻找更具整体性的公共政策路径变得更加紧迫。气候变化已对地球物种施加深刻压力,但与此同时,人们日益认识到生物多样性在缓解气候危机中的作用,这也为调动政治与经济支持保护事业开辟了新机会。如果这一趋势能够推动保护地大幅扩展、法律保护加强以及社会对地球生命系统理解的拓展,那么气候变化可能在许多年间同时成为对生物多样性最糟糕也最有利的因素。为促进气候目标与生物多样性目标之间的协同并减少冲突,必须更加重视政治与制度研究。鉴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独特问题结构,实践者应超越条约执行思维,重视地方和国家层面的经验学习,支持高多样性且治理薄弱地区,提升地方政府能力,将保护与公众已重视的目标相联结,并在科学不确定性和不可逆损失风险下构建多元化的保护措施与社会支持体系。生物多样性确是一种“不同的异兽”,只有通过新的制度安排,才能在应对气候危机的同时保护这些在生物学上高度复杂、在政治上却长期边缘化的生命形式。